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規定的通知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登記信息中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房地產經紀機構,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規定》業經市司法局審查及統一編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17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商品房
銷售信息公示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規范商品房項目銷售信息公示行為,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引導企業誠信經營,營造公開、公平、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環境,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粵建房函〔2021〕551號)《佛山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管理范圍) 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銷售公示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預售、現售)項目在銷售過程中應被購房人知悉的銷售信息,主要包括項目信息、經紀機構及人員信息、項目宣傳信息、沙盤及樣板房信息等。
第三條(管理權限)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指導全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公示期限) 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期限原則上自商品房取得預售許可(現售備案)并對外銷售之日起,至項目銷售完畢或項目停止對外銷售之日止。
第五條(公示原則) 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行為須遵循公開透明、真實客觀、便捷主動、及時全面的原則。
第六條(公示方式) 商品房銷售須設置公示欄、公示臺和公示簿,便于購房人了解該商品房項目的基本情況,獲取相關信息。
公示欄設立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或展示沙盤旁邊,以張貼上墻形式公示信息,正上方標注“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欄” 字樣和區相關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公示欄設置應方便取閱,公示資料離地面高度不高于2.2米。
公示臺設置在公示欄旁,公示臺正面標注“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臺”字樣。公示信息分類裝訂成冊設置公示簿,固定在公示臺上,公示簿封面標注“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簿”字樣。
鼓勵開發企業通過電子信息屏、多媒體交互終端等方式多渠道展示項目公示信息。
第七條(數字公示) 商品房項目須在對外銷售前,同步上傳電子化公示信息,電子信息應與銷售現場公示內容一致。取得預售許可(現售備案)的項目應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公示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項目信息二維碼和項目代理銷售經紀機構信息二維碼,供購房人通過手機移動端掃碼獲取項目公示信息。
第八條(設置查詢設備) 商品房銷售現場須設置已聯網正常使用的商品房銷售信息查詢專用電子設備,供購房人自行登陸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查詢項目公示信息。電子設備為商品房銷售信息查詢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項目信息公示
第九條(基本信息) 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以下內容:開發企業信息、項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規劃總平面圖、規劃條件等)、銷售機構及人員信息、信用信息、明碼標價監制信息、房源狀態信息、銷售方案、物業服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業管理區域范圍、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狀況、物業服務用房是否為物業服務企業用于員工飯堂、宿舍等)、裝修信息、預售款專用賬戶信息、商業貸款和公積金貸款信息、停車位(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產權車位及人防車位數量、銷售均價及價格區間、可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車位的分布位置等)及停車位(庫)正式銷售前供業主有償或無償使用的方案。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
第十條(不利因素公示) 項目內外和戶型設計可能對合同訂立以及商品房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不利因素必須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包括項目外不利因素,項目內不利因素,戶型設計不利因素等。重點公示噪音、煙塵、污染、輻射、隱私、通風、采光、視線、裝修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公示應及時、準確、全面。
項目外不利因素。主要指項目建筑紅線外已知對本項目整體或部分樓幢可能產生影響的不利因素,包括公共廁所、垃圾站、變壓器、變電站、通訊基站、道路、橋梁、高架橋、隧道、火車站、汽車站、公交站、油氣庫站、農貿市場、危險品倉庫及其他污染、輻射、噪音源或危險場所等。
項目內不利因素。主要指項目建筑紅線內已知對本項目整體或部分樓幢可能產生影響的不利因素,包括公共廁所、化糞池、垃圾站、變壓器、換熱站、配電室、通訊基站、商業用房、物業用房、車庫出入口、消防控制室、地下室通氣口、采光井、健身場所及其他污染、輻射、噪音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毗鄰小區泳池、廣場空地、兒童游樂場所等可能產生噪音的場所)等。
戶型設計不利因素。主要指根據當前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平面圖和戶型規劃設計圖紙,對部分戶型在視線、采光、空氣質量、裝修使用等方面已知可能產生影響的不利因素,包括外立面造型、外連廊、管道層、煙道、天然氣管道及戶內的梁、柱位置、尺寸等。
第十一條(預售款監管信息公示) 預售的商品房項目須在項目銷售現場和購房繳款處明顯位置公示商品房預售款監管信息,包括與預售證一一對應的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信息、商品房預售款三方監管協議、對購房人的提示等材料。
第十二條(貸款信息公示) 商品房銷售項目須公示我市住房信貸政策和不拒絕購房人選擇公積金貸款及不附加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承諾;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商業貸款的便民服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名稱、咨詢電話、住房公積金及商業貸款流程和貸款注意事項等)。
第十三條(項目配建信息公示) 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人才房等房源的,須公示數量、類型、位置分布、產權狀況及物業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示。
第十四條(綠色建筑信息公示) 商品房項目須公示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技術指標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商品房規劃功能提醒) 非住宅用途的商品房項目,在項目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規劃圖紙注明的規劃功能一致的商品房功能屬性。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由購房人書面確認商品房功能屬性的知悉情況。
第十六條(其他規定) 購買預售商品房指南、購買商品房須知、住房限購政策、貸款便民信息以及本公示規定等內容可用獨立告示牌的方式公示。
第四章 銷售現場經紀機構及工作人員信息公示
第十七條(銷售機構及人員管理) 開發企業委托代理項目銷售的機構與銷售人員、網絡銷售機構及其人員信息均須在現場公示欄進行公示。未經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且未在銷售現場公示的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在銷售現場進行銷售活動。
銷售人員應熟知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進度及商品房銷售、金融信貸、稅費繳納、不動產登記等政策與流程及不利因素、銷售政策法規、規范推廣用語等房地產銷售項目公示方面內容。開發企業、經紀機構應規范銷售人員對商品房銷售公示內容的介紹行為、用語和流程,要求銷售人員向購房人如實詳細介紹項目公示信息。
第十八條(經紀人員實名服務) 項目銷售現場經紀工作人員須實名登記,服務時應佩戴載明真實姓名、照片、機構名稱、職務職稱、監督投訴電話、證件有效期等信息的工作牌。持有“佛山市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工作牌”的,無需另行制作工作牌。
鼓勵銷售現場經紀工作人員佩戴“佛山市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工作牌”工作,并在服務時主動出示。
第十九條(經紀服務內容公示) 開發企業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的,須公示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經紀機構備案證、經紀服務授權委托書(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圍、期限和權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等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地址和聯系電話。
開發企業委托的經紀、法律等服務,須公示由開發企業承擔相關費用的信息,公示不向購房人收取商品房銷售代理費用的內容。銷售現場提供的由購房人自愿選擇的委托代辦有關服務,應公示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宣傳信息一致性要求)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工作人員向購房人介紹的信息應客觀、全面、準確,與公示信息一致。房地產經紀機構門店、網站、公眾號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項目及房源信息應真實客觀,廣告信息須如實宣傳,不得誤導購房人。
第五章 商品房銷售現場宣傳信息
第二十一條(真實客觀要求) 商品房銷售現場的宣傳行為及宣傳資料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2021年4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8號發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宣傳內容真實、準確、客觀,不得欺騙或誤導購房人;不得渲染房價上漲預期,不得包含項目眾籌、分期首付、首付貸、零首付、假按揭、售后包租、返本銷售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廣告要求) 商品房項目展板、沙盤、樓書、圖冊、APP軟件等各類銷售公示資料的項目范圍內展示內容須與規劃許可內容一致,建筑物、構筑物、綠地景觀、小區道路等尺寸比例、坐落須與規劃許可總平面圖一致;項目范圍外展示內容須與現狀保持一致,準確標明展示內容的規劃建設狀態。不得采取夸大有利因素、弱化或隱瞞不利因素等方式制作與規劃設計或實際不相符的圖標、模型。規劃調整和設計變更影響展示內容的,須及時更新。
第二十三條 (不確定信息) 商品房項目對應的學區或學校、地鐵站點及其他規劃配套等不確定信息,不得作為確定信息進行宣傳推廣。
第六章 樣板房展示及裝修公示規定
第二十四條(樣板房展示要求) 樣板房優先設置在永久性建筑內。樣板房展示內容和尺寸須與商品房實際交付標準一致。交付標準為毛坯的,樣板房須以毛坯形式展現;交付標準為全裝修的,在顯著位置明示交房標準和非交房標準,樣板房展示的所有家具應標示真實三維尺寸。通過VR技術、三維視頻等方式線上展示樣板房的,應真實全面。
第二十五條(裝修信息公式) 全裝修交付商品房項目,設置專門區域公示項目裝修交付使用的主要材料、設施、設備清單及相關名稱、品牌、型號、材質等信息。主材產品可在同一檔次提供1—3個產品目錄。
第二十六條(施工工藝樣板區設置指引) 開發企業須按照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鼓勵在交付標準樣板房中設置施工工藝樣板區。
因設計變更導致交付樣板房與實際交房狀況不符的,應在交付標準樣板房和施工工藝樣板區內增設設計變更前后的實體對比展示內容。
多戶型項目,須分別設置各戶型的交付標準樣板房。樣板房入口處應顯著標識該樣板房的戶型編號。異地樣板房須明確標識方位。
第二十七條(樣板房公式期限) 交付標準樣板房的裝修裝飾標準及產品應與預售方案所列清單、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裝修協議約定內容、商品房實際交付狀況一致。交付標準樣板房和施工工藝樣板區須保留至同戶型商品房全部完成交付三個月后。
第二十八條(創意樣板房) 開發企業在設置交付標準樣板房的基礎上,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創意樣板房。創意樣板房的非交付標準及非交付范圍的設施設備須在顯著位置標注。
樣板房設置須與商品房規劃屬性和使用功能一致,創意樣板房的設置不得誘導購房人違法改變商品房規劃屬性和使用功能。不得用創意樣板房代替交付標準樣板房。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銷售現場監督管理) 開發企業應以視頻和照片方式留存銷售信息公示內容和樣板房公示內容。鼓勵開發企業將銷售信息公示內容和樣板房公示內容進行公證。
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轄區商品房項目銷售公示行為的檢查。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首次辦理項目預售申請前,須檢查銷售現場信息公示是否符合本規定要求,開發企業未按規定進行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工作,或存在信息公示不完整、不規范、不及時更新等情形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改正意見。對開發企業涉嫌存在誤導消費、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情形,及時移交處理。相關部門出具查處結果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查處結果采取信用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信用記分) 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佛山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佛建〔2021〕64號)規定對開發企業進行記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斗鹕绞凶》亢统青l建設局關于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通知》(佛建房市(2010)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