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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設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來源:佛山市水利局 發布時間:2022-07-20 09:28:02 字號: 分享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市市政供排水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引導和規范市政供排水建設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政供排水建設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經營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和《廣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2年)》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供貨、質量檢測、招標代理、施工圖審查等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執(從)業人員等市政供排水建設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審核、認定、評分、公開、更新、應用及監督管理。

        市政供排水工程是指市政供水、排水、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等各類市政供排水工程。

        第三條---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信息共享、動態更新的原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納入《佛山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和《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外,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本市各級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其管轄范圍內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級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應當做到公開、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時性。

        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制度,建設、維護供排水信用信息平臺,負責并指導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市政供排水信用信息在信用佛山網的歸集、公開,對接信用廣東網和信用中國網并公布。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政務業務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和利用工作,落實數據共享和政務網絡安全保障工作?!?/p>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開

        第五條---各級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供排水信用信息平臺采集、管理和依法公開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并將信用信息同步共享至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檔案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市政供排水建設(包括參加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市場主體,均應當在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綜合平臺注冊并填寫基本信用信息,供排水信用信息平臺將通過統一信用代碼自動匹配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綜合平臺信用信息數據并公示5個日歷天后在3個工作日內采集。

        除通過供排水信用信息平臺采集及形成的電子數據由平臺后臺保存外,各級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信用信息管理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依據材料妥善保管、留檔備查。

        第六條---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和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市場主體的注冊登記信息、資質、業績、執(從)業人員信息等。

        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是指市場主體在參與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或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信息是指市場主體在參與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專業部門的行政處理,或者雖未受到行政處理但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條---市場主體在參加市政供排水工程招投標時,招標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或者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通過佛山市水務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共享專欄查驗該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依法直接發包的工程,發包人應當通過佛山市水務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共享專欄查驗有關信息。

        未在佛山市水務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共享專欄公開的工程業績、從業人員等市場主體有關信息,在市政供排水工程招投標時不予認可。

        第八條---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對于招標項目,中標后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供排水信用信息平臺中對其進行鎖定。

       被鎖定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向項目所在區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鎖:

        (一)工程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上傳業績并通過審核即可解鎖;

        (二)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施工質量安全監督中止手續的;

        (三)對于分包工程,在實際完工驗收后,由分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總包單位和監理單位證實的;

        (四)工程項目已實際竣工,因建設單位原因未辦理竣工驗收和竣工備案,施工或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建設單位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證實的。

        第九條---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的公開期為2-3年,自信用分值加分并公開之日起計算;

        (三)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信息依法應當予以公開的,公開期限和扣分期限相同,公開起算日及扣分起算日均為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市場主體作出《不良信用行為處理通知書》之日,公開期限為6個月至3年,具體按《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設市場主體不良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詳見附件2)執行。

        市場主體的信用分值記錄在信用檔案并通過佛山市水務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共享專欄向社會公開。公開期屆滿后,相關良好信用行為和不良信用行為的 記錄信息轉入供排水信用信息平臺后臺長期保存備查,不再主動公開。

第三章 基本信息管理

        第十條---市場主體應登錄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綜合平臺,按規定要求如實填報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檔案,并及時更新、公開。市場主體對其填報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市場主體應在供排水信用信息平臺填寫統一信用代碼,以便自動匹配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綜合平臺基本信息。

第四章 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管理

        第十二條---市場主體可登錄供排水信用信息平臺,根據《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設市場主體良好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詳見附件1)如實填報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建立良好信用檔案。

        市場主體對其填報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佛山市市場主體填報表彰類良好行為的,應當提交受表彰的證書(獎章)及正式表彰文件掃描件;填報業績類良好行為的,應當提交的材料按照有關要求執行。市場主體的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上傳名稱變更佐證材料。

        表彰類良好行為記錄由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業績類良好行為記錄由區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p>

        第十四條---市場主體填報的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在佛山市水務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共享專欄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屆滿無異議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信用分值加分,并依法對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同一市場主體對同一市政供排水工程獲得多項同類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則進行加分;如已享受低級別榮譽加分,在高級別榮譽加分審批通過時同步撤銷已有加分。同一項目,如有獲得表彰類良好行為加分的,已獲得業績類良好行為的加分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市場主體應在良好信用行為加分有效期內申請加分。表彰類良好行為加分有效期限為3年,加分起始日為表彰文件印發之日;業績類良好行為加分有效期為2年,加分起始日為工程竣工驗收之日。

 第五章 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信息管理

        第十七條---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政供排水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在依職權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巡查、稽察、督查等活動中,發現市場主體具有《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設市場主體不良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詳見附件2)的不良信用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向市場主體出具《不良信用行為初步處理告知書》,告知市場主體作出不良信用行為處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p>

        第十八條---市場主體對不良信用行為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良信用行為初步處理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該初步認定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陳述及申辯意見。

        市場主體進行陳述及申辯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

        市場主體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陳述或申辯意見的,視為對該處理無異議。

        第十九條---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政供排水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調查終結后,根據調查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構成不良信用行為的,應當向市場主體作出《不良信用行為處理通知書》,同時按《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設市場主體不良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詳見附件2)對市場主體的信用分值進行扣分、在佛山市水務工程建設領域信息公開共享專欄向社會公布;

         (二)對于不構成不良信用行為的,應當向市場主體作出《不予處理不良信用行為通知書》。

        第二十條---市場主體同一不良信用行為在一年內被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政供排水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發現三次以上的,信用扣分加倍處理,不良信用行為等級和扣分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一條---市場主體不良信用行為實行聯合懲戒。聯合懲戒的不良信用行為依據下列法律文書或其他行政部門文件認定: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整改通知書或通報批評文件。

        實施聯合懲戒的不良信用行為,由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予以信用扣分??鄯终J定時間,以相關法律文書或文件印發之日為準。

        第二十二條---市場主體存在以下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理或認定的嚴重失信不良信用行為,單項扣分20分,公告期為3年,對其實施攔截,限制參與本市  市政供排水工程招投標活動: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公開或提供的信息、資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六)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造成人員死亡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市場主體采取積極整改修復嚴重失信行為的,經原處理機關審核后可提前解除公告期。

        第二十三條---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公告的內容包括市場主體的名稱、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

        第二十四條---不良信用行為處理決定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告,但行政處理決定被撤銷、被確認違法、被確認無效等依法停止執行或者作出公告行為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停止公告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不良信用行為處理決定經依法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的,作出公告行為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獲取該行政處理決定被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的依據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該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信息予以變更或者刪除。

        第二十六條---不良信用行為從發生之日起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進行處理;該不良信用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六章  信用信息動態管理及應用

        第二十七條---本市對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實行信用分值動態管理。按要求建立信用檔案的市場主體初始信用分值為80分,未建立信用檔案的市場主體初始信用分值為零。市場主體履約評價機制建立后,建立信用檔案的市場主體初始信用分值為市場主體履約評價分。

        各級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中的良好信用行為和不良信用行為,進行動態加分、扣分或動態修復。

        第二十八條---各級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或招標人)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等工作中,應積極應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為主的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應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的,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對市場主體的信用得分要求,并將其列為評標要素,納入評標標準和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市場主體的信用分值評分應當占評分總值不低于10%權重,并按照開標時的信用分值(超100分的按100分計算)乘以評分占比權重計算所得最終信用得分。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組成聯合體投標時,以信用分值較低主體的信用分值計算信用得分。

        第三十條---市場主體在供排水信用信息平臺被扣分分值20分(含本數)以上的,實施攔截,限制參與本市市政供排水工程招投標活動。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場主體認為有關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該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有誤的,可以向公開該信用信息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說明事實、理由和提供依據材料。有關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信用信息確實有誤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公示;無誤的,應當予以維持,并告知市場主體。

       關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復核過程中需要檢測、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期限內。

       有關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異議期間認為需要停止公開該信息的,或者市場主體申請停止公開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暫停公開。

       其他單位或個人舉報(投訴)的,按信訪舉報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設市場主體良好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

2.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設市場主體不良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

3.不良信用行為初步處理告知書

4.不良信用行為處理通知書

5.不予處理不良信用行為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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