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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2-06-21 14:55:22 字號: 分享至:

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對2010520頒布實施的《關于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通知》(佛建房市〔2010〕2號)進行重新修訂,為使實施對象和公眾能更準確了解修訂背景、法律依據、政策有關特點,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制定背景

隨著我市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為有效降低商品房銷售領域的信訪投訴發生,加強對商品房銷售過程的監管成為迫切需要。2016年10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號)明確,要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通過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強監管創新,加快構建事中事后監管體系,依法保護合法經營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正當利益,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等不正當經營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房地產市場環境。2021年7月,八部門聯合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8部門關于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號)指出,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仍時有發生,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要求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難點和痛點問題,加大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力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2021年10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粵建房函〔2021〕551號)正式實施,旨在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維護商品房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減少商品房買賣雙方因信息不對稱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交易市場,我局結合房地產市場新常態,針對當前市場容易出現糾紛的痛點和市民關心的重點,以商品房銷售前端的信息公示為切入點,結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粵建房函〔2021〕551號)的具體要求,對原《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通知》(佛建房市〔2010〕2號)文件進行修訂,進一步細化完善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要求,防范房地產市場風險,維護購房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大局穩定。

必要性

我局于2010年出臺《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通知》(佛建房市〔2010〕2號)(下稱“《公示通知》”),是省內較早制定獨立的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規范工作文件的城市之一;2018年4月26日,我局印發了《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重申房地產銷售秩序加強銷售現場公示有關工作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395號),重申房地產銷售現場公示的重要性,為完善我市商品房銷售的監管工作,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市、區住建部門在日常監管中依托《公示通知》對違法違規的銷售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誠信扣分等處理,對違法行為起到了遏制作用?,F階段,早年出臺的《公示通知》內容現已不能全面覆蓋房地產市場監管要求,結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粵建房函〔2021〕551號)的新要求,我們對《公示通知》進行重新修訂。

、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公示規定》修訂的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佛山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8部門關于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粵建房函〔2021〕551號)等。

、主要內容說明

此次修訂,對原《公示通知》的框架、邏輯進行重整,正文包括總則、一般規定、項目信息公示、銷售現場經紀機構及工作人員信息公示、商品房銷售現場宣傳信息、樣板展示及裝修公示規定、監督管理、附則8章32條,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輔助說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條):主要規定本規定制定依據、管理范圍和管理權限等內容。

第二章一般規定(第條至第八條):主要規定公示期限、原則、方式及數字公示、查詢設備設置等內容。

第三章項目信息公示(第條至第十六條):主要規定應公示的基本信息、不利因素、預售資金監管信息、貸款信息、項目配建信息、綠色建筑信息及商品房規劃功能提醒等內容。

第四章銷售現場經紀機構及工作人員信息公示(第十條至第二十條):主要規定銷售機構及人員管理、經紀人員實名服務、經紀服務內容公示及宣傳信息一致性要求等內容。

第五章商品房銷售現場宣傳信息(第二十條至第二十條):主要規定廣告宣傳真實客觀性要求及不確定信息公示等內容。

第六章樣板展示及裝修公示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主要規定樣板房設置要求及裝修交付要求等內容。

第七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主要明確主體對銷售現場的監督管理責任及信用記分等內容。

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二條):主要規定新公示規定的施行日期及舊文件的廢止及解釋權歸屬。

四、規定實施的對象人群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現場經紀機構、銷售人員、購房人。

五、規定實施可能帶來的影響

在原《公示通知》的基礎上,《公示規定》結合工作實踐,進一步確立公示期限及原則,創新開設完善了線上銷售、二維碼數字新公示模式,細化明確了不利因素、預售監管、宣傳推廣、裝修樣板的要求,并進一步夯實屬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政策適用性和實操性大幅提高?!豆疽幎ā氛綄嵤┖?,將進一步發揮以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為切入點,規范開發企業及經紀機構銷售行為,促使其重視信息公示,規范自身經營行為,也有效地維護購房人對項目的知情權,明白消費、放心消費

六、文件重點

(一)確立信息公示期限及原則

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應與商品房銷售行為同步并行,故規定商品房銷售信息應公示至項目銷售完畢為止。同時,明確交付標準樣板房和施工工藝樣板區須保留至同戶型商品房全部完成交付三個月后。在原《公示通知》的基礎上,依據上級文件,提煉確立了關于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公開透明、真實客觀、便捷主動、及時全面”的原則。

(二)對公示欄設置高度進行規范

“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欄”及公示資料的設置高度限制為2.2米以內。部分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欄及材料的設置過高,故將最高高度限制為2.2米,便于購房人查閱公示資料,了解項目公示信息。

(三)創新實施線上銷售及二維碼數字公示

銷售現場公示要求的基礎上,明確線上售房應公示的內容及樣板房的展示要求,同時推出項目信息二維碼,提供項目信息便捷查詢方式。通過掃描項目二維碼,購房人可快速查詢項目預售許可證號、已預售樓棟、資金監管賬戶等信息。

(四)應公示的信息資料以配套文件形式頒布

要求全市范圍內所有在售房地產開發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相關證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動產權證書》(土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商品房銷售價目表、商品房售進度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不利因素等。上述應公示資料明細以配套文件的形式配合《公示規定》頒布。

(五)明確不利因素定義及范圍

對項目內、外及戶型設計不利因素進行了詳細定義,明確了商品房相關的不利因素公示范圍,有效避免因開發商隱瞞商品房不利因素、作虛假宣傳等導致購房投訴信訪、仲裁訴訟的矛盾糾紛。

(六)公示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信息

根據《佛山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實施辦法》之規定,商品房預售款應當全部存入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購房人應當知悉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信息,并應將購房款項直接轉入對應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發企業須在監管銀行的監管下規范使用資金,從而保證預售資金安全,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

(七)公示戶型設計不利因素

針對購房人關注的重點,戶型設計的合理性及舒適度亦是購房過程的重要參考因素,要求開發企業根據當前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平面圖和戶型規劃設計圖紙,提前告知購房人所選戶型在視線、采光、空氣質量、裝修使用等方面的不利因素,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

(八)商品房規劃功能提醒及確認

要求非住宅用途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公示項目商品房功能屬性用途,并由購房人書面確認公示商品房功能屬性的知悉情況,防止開發項目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與預期功能用途不相符的商品房,避免產生相關糾紛。

(九)規范經紀機構及銷售人員信息公示及行為

要求開發企業現場公示已委托的經紀機構相關信息資料,銷售人員在項目銷售前,應熟知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進度及商品房銷售、金融信貸、稅費繳納、不動產登記等政策與流程及不利因素、銷售政策法規、規范推廣用語等房地產銷售項目公示方面內容。在銷售過程中,銷售人員應佩戴工作牌上崗,同時禁止銷售人員進行虛假宣傳、誤導購房人。

(十)規范銷售宣傳推廣

規定企業及銷售人員的宣傳推廣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在制作各類銷售宣傳材料時,項目范圍內展示內容須與規劃許可內容一致,項目范圍外展示須與現狀保持一致,銷售人員介紹的信息應客觀、全面、準確,與公示信息保持一致。

(十一)設置交付標準樣板房和裝修公示

樣板房設置要求細分為毛坯樣板房與裝修樣板房:房屋交付標準為毛坯的,須設置與交付標準一致的毛坯樣板房。房屋交付標準為全裝修的,在顯著位置明示交房標準和非交房標準,樣板房展示的所有家具應標示真實三維尺寸。規定全裝修交付的商品房項目,在專門區域公示裝修交付使用的主要材料、設施、設備清單及相關名稱、品牌、型號、材質等信息;開發企業須按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鼓勵在交付標準樣板房內布置施工工藝樣板區。提出交付標準樣板房的裝修裝飾標準及產品應與預售方案所列清單、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裝修協議約定內容、商品房實際交房狀況保持一致的要求。以此保障購房人對所選所購房屋有充分的預期。

(十二)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商品房銷售行為的監管和指導,如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采取相關措施。

七、解讀方式和途徑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規定》公布后,同步通過佛山市人民政府網、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等渠道向社會公開政策解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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