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版)的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加強和優化信用體系建設的部署精神,不斷完善我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體系建設,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我市建筑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我局對原《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修訂完善后形成了《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版)》)。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修改背景
我市建筑行業誠信體系始建于2006年,原佛山市住建局根據住建部《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文件精神,制定了《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我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體系。在之后的11年時間里,我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建筑市場的運行反饋情況,多次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優化和調整,最終形成了現行的《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印發施行,配套的建筑行業誠信管理平臺也同步上線運行至今已有近5年時間。
結合建筑市場監管工作需要,我局于2020年啟動對上一版誠信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歷時近2年時間。此次修訂的思路和原則是:一是強化正向激勵,通過誠信評價,支持和鼓勵企業創先創優,做大做強;二是強化負面約束,完善企業存在不良和不規范行為扣分標準,督促企業堅持誠信經營;三是強化誠信評價結果的應用,實施差異化監管,提升監管工作效率;引導市場選擇,遏制建筑市場違規亂象。
(一)修訂合法性
2013年,省住建廳下發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建市〔2013〕30號),根據有關要求,我局對《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佛建管〔2014〕116號)并印發實施。
2015年12月23日,省住建廳下發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發若干規定的通知》(粵建市〔2015〕257號),根據《通知》要求并參照省住建廳做法,將市外企業進駐佛山需先行辦理《誠信手冊》備案手續,轉變為企業承攬業務前,應先行登記其信息,辦理誠信登記,并由市、區住建主管部門對其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進行核查。
2017年4月,我局結合本市建筑行業實際,對原《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佛建管〔2014〕116號)進行了修訂,印發了《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佛建管〔2017〕53號),將企業的誠信綜合考評,由年度考評改為以企業誠信動態分值自動評定誠信等級。
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對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復機制、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等內容提出了新的要求;2022年4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發布,就強化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推進市場監管公平統一、進一步規范不當市場競爭和市場干預行為等提出明確要求。根據上述相關文件精神,針對近年來我市建筑市場面臨的新形勢和出現的新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對原《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佛建管〔2017〕53號)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制定《辦法(修訂版)》。
(二)修訂必要性
現行的《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佛建管〔2017〕53號)于2017年7月實施(有效期5年),至今已有4年多時間。2019年初,省、市、區政府機構相繼進行了改革,我局的職能也有所調整,將消防、人防等行業企業納入住建系統管理。近年來,我市建筑市場的運行雖然“穩中有升”,但一直存在本土優質建筑企業數量偏少,核心競爭力不強的問題。針對我市建筑市場面臨的新形勢、出現的新問題,2019年9月,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扶持我市建筑行業企業做大做強的指示精神,2020~2021年,我市各區陸續出臺了扶持本地建筑企業的有關激勵政策。2022年6月,佛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聯合我局等10部門印發《佛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10部門關于深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改革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政數〔2022〕14號),提出要對企業在安全生產、履約盡責、建筑業產值、稅收貢獻、服務響應度等方面加大支持和鼓勵力度。為了提高政策的適用性和實操性,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深化“信用佛山”建設,切實發揮信用建設支撐“放管服”改革、規范市場秩序、服務營商環境提升、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的作用,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有關工作要求,促進我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2022年4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發布,對規范市場監管、市場競爭、市場干預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故對現行誠信管理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優化,具有現實必要性和迫切性。
(三)實施可行性
為提高《辦法(修訂版)》的可行性,我局通過內部組織分工,由建筑市場監管科牽頭,局內各相關科室、市建設工程造價服務中心組成文件起草小組,并委托市建筑業協會協助進行修訂工作,修訂工作開展了近兩年時間,經過了充分調研、學習、聽取意見建議,逐步修改完善。2020年5月至8月期間,邀請各中小企業、市外建筑企業、監理企業、本地企業等共計70余家,開展了5場座談調研會,聽取各方意見建議。
我局認真學習參考珠海、廣州、深圳、江門等城市的優秀管理做法,并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間,我局先后到杭州及南京、江門等地進行了實地調研、交流學習。在全面梳理有關調研情況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和上級文件指示,結合我市實際,內部各相關科室對擬修訂內容逐條逐項進行反復討論后形成修訂稿初稿。而后,通過四輪征求各相關單位部門意見和二輪對外公開征求意見,針對收集的各方意見,經集體討論、整理完善最終形成了本《辦法(修訂版)》。本《辦法(修訂版)》充分考慮了各單位、各部門和建筑行業協會、企業的意見,并對部分不明晰的內容予以明確,政策可行性有保障。
(四)效果評估
與原《辦法》相比較,《辦法(修訂版)》調整優化了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及誠信加分、扣分的款項和標準等內容,誠信管理的針對性、導向性和實操性得到了提高;調整了針對市外企業在我市設置辦公場所的非必要條款,有利于建設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對完成安全生產、履約盡責、建筑業產值、稅收貢獻、服務響應度、堅持誠信經營等方面內容的增設調整,將對促進我市建筑業安全發展、高質量發展發揮一定促進作用;加上我市住建領域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已施行十余年,與各相關單位部門數據共享,已建立一套我市較為成熟的規范化、體系化分級分類行業信用監管體系,為《辦法(修訂版)》的實施打下了堅實基礎?!掇k法(修訂版)》正式實施后,將進一步完善建筑行業誠信體系,充分發揮誠信管理的正向激勵和剛性約束作用,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進一步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助推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政策特點介紹
(一)《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共分6章、33條、8個附件表格。
第一章,明確誠信管理的適用對象和范圍;
第二章,明確誠信登記、變更及注銷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明確誠信管理信息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明確誠信綜合考評標準;
第五章,明確監督管理要求;
第六章,附則明確施行日期。
八個附件分別為:
1.市外企業駐佛山辦公(檢測)場所及管理人員配置要求表
2.企業加分標準
3.企業扣分標準
4.注冊執業人員加分標準
5.注冊執業人員扣分標準
6.企業誠信綜合考評等級標準
7.企業誠信經營承諾書
8.企業經營信息表
其中,附件7和附件8為新增設內容。
(二)相關要點解讀
1.優化完善《辦法(修訂版)》的適用對象及范圍
因機構改革后,國家、省、市等有關部門職能編定均有所調整,在我市,目前消防、人防等行業企業的監管職能劃歸住建部門。因此,對《辦法(修訂版)》適用對象進行了完善,新增下述類別企業: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檢測機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檢測機構。
根據2021年6月3日印發的《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認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監理甲、乙、丙級資質認定”已取消。因此,此次《辦法(修訂版)》不再單列這兩類資質或類別企業。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人防工程專業資質即可開展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工程監理企業相應資質即可開展人民防空工程監理。
2.取消對市外企業的限制性條款
堅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有關精神,堅持公平公正進一步全面對外開放市場。取消原《辦法》中部分資質或類別僅限定市內企業的規定。取消原《辦法》中規定市外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除外)駐佛山機構必需設置辦公場所的要求,改為鼓勵市外企業駐佛山機構在本市規范設置辦公場所,符合條件的可按照企業加分標準給予誠信加分。市外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檢測機構,因行業檢測工作需要,且該類業務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和安全管理影響重大,該兩類市外企業必須具備在我市開展檢測工作的條件。
3.進一步優化完善企業誠信加分標準
在《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佛建管〔2017〕53號)的基礎上,調整了部分加分項的分項與分值:
適當調整各級通報表揚的加分值和有效期,其中對國家和省級的加分作適當合理調整。
規范完善各工程獲獎加分設置:一是規范工程獲獎加分評定流程,強化獎項逐級把關力度,市級以上獎項獲取的誠信加分,必須經市級評定獲得相關獎項后方可獲得后續累計加分分值,取消一些非相關獎項的誠信加分項;二是根據各項獎項的社會影響力、含金量、評比規則、獲獎標準及對我市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示范引領力等方面,適當調整了相關的加分標準。對工程質量創優的適當加大加分分值;三是增加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建筑工地揚塵整治交流工地等加分項。
根據《佛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10部門關于深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改革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政數〔2022〕14號)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企業依法納稅加分,鼓勵企業納稅創優,進一步完善企業納稅加分設置。根據不同企業資質或類別情況,設置相對應的完稅總額量化加分標準。對稅額體量較大的建筑業企業(施工),按納稅額度設置階梯式量化加分法。對于勘察、設計,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等規模較小、產值較低的前期技術服務為主企業,適當降低納稅加分標準,提高加分分值。
新增設依法申報建筑業產值加分,鼓勵企業提高生產效率、提升競爭力、增加產值,為經濟發展助力。
對已有的搶險救災援建活動、擔任專家工作的加分標準進行優化調整。
對市、區住建部門通報表揚的加分進行了優化,從嚴控制加分次數。
新增設入選優質目錄、參與公益活動、承辦大型主題活動、繳納社保、規范設置辦公(檢測)場所、長期保持良好誠信信用、參與重要工作等加分項,提升企業在承接工程業務后服務響應度的誠信加分激勵,進一步擴寬企業加分渠道,鼓勵企業誠信經營,健康發展。
4.進一步優化完善企業誠信扣分標準
結合最新的各級政策文件精神,對現行的相關扣分條款的表述、分值、情形等方面進行優化完善,更加符合新形勢新常態的要求。并根據實際監管需要,適當補充部分細則,完善現行辦法中扣分標準覆蓋不全面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企業誠信扣分標準。例如,根據佛山市審批相關改革文件精神,此次辦法中對于違反相關承諾制的,情節惡劣的情形,作為不得評A、列入誠信不合格企業的情形,及在企業扣分標準中予以條款明確;增加建筑工地違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要求的、落實實名制管理不到位不規范的等扣分項。
5.優化企業誠信等級評定
由原來的A、B、C、D四個企業誠信等級調整為A、B、C、D、E五個等級,同時優化調整企業誠信等級評定的標準。
企業首次辦理誠信登記的基準分值(即初始分值)為100分,為誠信合格(C級);建筑業企業(施工、勞務)分值為140分以上,評定為誠信良好(B級),達到200分以上且在該類企業中分值為前200名的,為誠信優秀(A級)。其他資質或類別的企業分值為130分以上,評定為誠信良好(B級),分值達到160分以上且在該類企業中分值為前50名的,為誠信優秀(A級)。
根據有關規定,定時向佛山市信用辦網站“信用佛山”推送“誠信優秀”企業和“誠信不合格”企業名單。對“誠信優秀”企業實行激勵機制,減少對其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評優評先時優先推薦,倡導政府投資項目及相關招標人優先選擇。對“誠信不合格”企業,住建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并提請招標人或發包人在招標(發包)時謹慎選擇。
6.進一步完善企業不得評為誠信A級的情形
為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督促企業從嚴從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完善了企業不得評誠信A級的情形條款:工程項目發生一般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同一工程項目3個月內(從第1次扣分時間起算)累計誠信扣分50分以上的;違反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的;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其他不良或不規范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同時進一步細化明確各條款對應的扣分有效期限。
7.取消企業黑名單制度,完善列入誠信不合格企業的情形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要求,此次刪除原《辦法》的企業黑名單表述及列入黑名單情形,新增設列入不合格企業的情形。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為進一步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防范各類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把“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或材料供應單位材料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拒不落實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整改要求的、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或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拖欠農民工工資行政違法行為的;未按要求落實勞動用工實名制和工資分賬管理制度,經責令整改拒不執行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幾種情況,列入不合格企業評定標準;
根據《招投標法》,把“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及違法分包、轉包、出借資質等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列入不合格企業評定標準;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把“利用虛假材料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情形,列入不合格企業評定標準;
根據《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階段實施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試行)》等相關改革文件精神,把“違反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情節惡劣的”情形,列入不合格企業評定標準;
結合質量安全監管實際,把“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1年內發生2起以上一般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一般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且造成人員死亡的、在全市范圍內1年中累計被責令全面停工整改3次以上或局部停工整改5次以上的(從第1次停工整改通知書發出時間起算)、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的執法調查拒不配合的,或對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拒不執行的”幾種情形,列入不合格企業評定標準;
把“誠信綜合考評為E級的、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情形,列入不合格企業評定標準;
通過完善這些情形,加強對失信企業的懲戒力度,提高企業違法違規成本。同時,在相應的附件扣分標準中也予以細化明確。
8.進一步優化完善企業鎖定的情形
為進一步打擊圍標串標等市場亂象,對“被處以停業整頓的、資質證書或《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暫扣、吊銷或失效的、連續兩年以上未登錄使用誠信管理平臺的、誠信綜合考評為誠信不合格企業的”幾種情況,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在誠信管理平臺對其進行鎖定。被鎖定期間,企業采取積極措施,認真整改,消除影響,表現良好的,由企業向相應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可提前解鎖。對長期(連續兩年以上)未登陸誠信平臺的企業進行“休眠”鎖定處理,避免出現一些“空殼公司”、“僵尸企業”,遏制企業出借資質、弄虛作假、掛靠等違規亂象行為。
9.新增設填報“企業經營信息表”的要求
為及時掌握我市建筑業企業的經營情況,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強有力數據支撐,加強實時監測監管,企業需每季度填報相關經營信息表。其中,暫無相關生產經營信息的,表中統計項可填為0;有多個誠信賬號企業類別的,則需按業務類別分別填報),誠信平臺將根據辦法中相應扣分標準,對未填報信息的,逾期填報的企業進行自動扣分。連續兩年以上未填報相關信息的企業,將根據辦法規定,予以“休眠”處理?!镀髽I經營信息表》采集期限及系統扣分時間如下:
10.新增設填報“企業誠信經營承諾書”的要求。
為強化企業誠信意識,提高企業遵法守紀的自覺性,進一步推動企業誠信經營,企業需定時上傳填報企業誠信經營承諾書。
《企業誠信經營承諾書》的有效期為一年,企業在首次申請誠信登記時需上傳填報,誠信登記通過后,每年重新填報。未及時提交填報的、資料弄虛作假的、處于失效狀態的,將予以鎖定處理。
企業應在承諾書有效期滿前20天,續傳并填報相關信息;若處于被鎖定狀態的,需向相應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解除鎖定后,方可重新上傳。
(三)過渡期設定
為穩定建筑市場秩序,避免對企業相關業務造成影響,考慮到企業對新辦法需要一定的熟悉適應期,同時保障誠信優秀企業的誠信登記能夠平穩過渡。新辦法過渡期設為六個月。
過渡期內,新、舊誠信平臺采取雙軌制同時運行。過期期總體原則為:一切照舊、平穩過渡、期滿用新。過渡期間,企業的誠信評價管理體系,企業的有效誠信分值、參與招投標及其他相關業務,仍按原舊辦法執行。企業及人員的相關變動、錄入信息,仍在原舊誠信平臺操作。企業的相關加分業務、扣分審核,仍在原舊誠信平臺進行。過渡期間,新平臺僅開發企業加分申報及審核功能,盡量確保誠信等級優秀的企業在新舊辦法銜接中平穩過渡。
過渡期結束后,企業的誠信評價管理體系,企業的有效誠信分值、參與招投標及其他相關業務,按新辦法執行。原誠信平臺停止使用,其企業及人員相關信息,將自動轉移到新的誠信平臺。新誠信平臺正式啟用后,所有企業原始誠信分值均為100分。在過渡期內,按新誠信辦法要求,企業上傳錄入并通過審核的社保、場所等相關加分項信息,其加分起始時間將在新誠信平臺啟用后正式生效。
三、建筑行業誠信管理體系的運作方式
(一)誠信評價方式
根據《辦法》的規定,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經過程中,獲得嘉獎和存在良好履職履約行為即給予誠信加分;相反企業存在誠信不規范或不良行為則給予誠信扣分。以企業的初始基準誠信分值100分為基礎,通過誠信加分、扣分,得出企業的動態誠信分值;誠信加、扣分均設置了有效期,有效期滿后相關加、扣分值則自動失效,從而實現了對企業誠信狀況的動態和實時評價。根據各類建筑行業企業的實時誠信分值情況,由好到差分為A、B、C、D、E五個誠信等級。企業的動態誠信分值是記載企業市場行為信息的載體,是企業誠信情況的具體體現,而動態誠信分值的高低和起伏變化情況也反映出企業近期的誠信經營狀態。讓市場主體(建設單位)在選擇建筑行業企業承攬其工程業務時提供了更好、更實時、更有效、更科學的考量依據。
(二)誠信評價結果的應用
一是將對建筑行業企業的誠信評價結果應用于招投標市場,通過誠信評價引導市場選擇,倡導誠信優先,鼓勵招標人優先選擇誠信等級更高的企業承攬業務;將多次出現失信行為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納入誠信不合格企業,建議招標人慎重選擇這類企業合作。二是將誠信評價結果應用于日常監管工作,各級住建部門根據企業誠信等級情況,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提升監管工作效率。對日常經營管理情況好即誠信評價等級高的企業,減少對其行政檢查的頻次;而對出現不良或不規范行為較多,誠信評價等級差的企業則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
四、主要法律及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2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88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86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81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28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席令第29號)
8.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
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
10.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7號)
1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1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1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
1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
1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16.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4號)
17.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
18.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2號)
19.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
20.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3號)
2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2號)
22.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
2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
2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
25.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國人防辦字〔2003〕第18號)
26.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
27.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28.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應急〔2019〕88號)
29.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
30.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50號)
3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3號)
32.建設部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建市[2005]138號)
3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號)
3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
35.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
36.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關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的通知(建科函[2019]52號)
37.關于印發《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建辦市[2011]38號)
38.關于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細化我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見》的通知(粵建法〔2013〕54號)
39.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發若干規定的通知》(粵建市〔2015〕257號)
40.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中標后監督檢查的辦法(粵建市〔2009〕8號)
41.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粵建市函〔2019〕1084號)
42.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建質函〔2020〕30號)
43.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公布廣東政務服務網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職責劃轉的公告(粵人防〔2019〕86號)
44.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階段實施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佛政數〔2020〕35號)
45.佛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定標分離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佛政數〔2020〕22號)
46.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佛府辦〔2018〕36號)
47.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關于切實做好建設工程項目概算價、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和竣工結算價電子化備案工作的通知(佛建〔2019〕58號)
48.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20〕14號)
49.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監測管理管理辦法(佛建〔2022〕14號)
50.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佛建函〔2019〕81號)